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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和产品目录库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5-05-08 14:18:16来源: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点击:686 次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和产品目录库实施细则》的通知

潭住建发〔2025〕12号



各县(市)区、园区住建局,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

现将《湘潭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和产品目录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湘潭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和产品目录库实施细则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430


附件

湘潭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和产品

目录库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与高质量发展,加大绿色建造、智能建造、装配式建筑等技术产品推广力度,强化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探索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新路径,完善政策保障与标准体系,构建产业协同创新平台,根据《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357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造发展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潭政办发〔2024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湘潭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和产品目录库以下简称目录库旨在规范技术和产品的管理应用有序推广技术新产品,驱动产业升级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导产学研协同发展,构建标准化、集约化、绿色化、智能化的建筑产业生态实现行业全链条提质增效和高质量发展

  目录库收录范围涵盖研发创新、成果转化、生产制造、工程应用等全生命周期环节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和产品(详见附1

第三条  申报条件:

1.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建筑工业化相关研发、生产或服务,具备质量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相关资质。

2.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涉及安全的产品通过CNAS认可实验室的型式检验报告。

3.列入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需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生产许可审批,获得有效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经检验合格且按规定标注许可标识。

4.创新型产品和技术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参与制定标准,智能建造技术通过伦理审查及功能安全认证。

5.技术产品的核心性能指标优于现行标准,适配多场景应用并通过权威安全检测,具备规模化推广潜力。

6.技术和产品在先进性、安全性、经济性、资源集约性、地域适配性几方面具备明显优势。

第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技术及产品不得申报:

1.通过国家强制性安全认证;

2.产品生产过程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近一年内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

3.报主体企业资质不全或信用记录异常

第五条  申报所需资料:

(一)技术入库

1.提供研发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工商营业执照。

2.企业组织构架、生产经营场地、环保批复等资料。

3.与其产品相匹配的实验室,实验室具备的检测能力、设备及人员。

4.技术标准文件和技术先进性说明(需包含创新性、成熟度和适用场景等)。

5.专利证书等证件证书。

6.备深化设计能力的印证资料(如有则提供)。

(二)产品入库

1.提供生产企业法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工商营业执照。

2.企业组织构架、生产经营场地、环保批复等资料。

3.与其产品相匹配的实验室,实验室具备的检测能力、设备及人员。

4.产品施工、安装、使用说明书。

5.产品质量证明资料(原材料检验、检测报告,成品的检测报告等)。

6.生产许可证、合格证、专利证书等证件证书。

7.具备深化设计能力的印证资料(如有则提供)。

以上资料均需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入库流程:

1.申报实行一技术(产品)一申报。申报主体按要求如实填报,准备相关佐证材料(见附件2),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审查湘潭市建筑节能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申请资料齐全的,在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查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说明理由,退回申报资料。

3.专家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组成,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入库建议。

4.公示。专家评审意见经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通过后,相关技术和产品名单在局政务网站上统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入库技术产品经公示无异议,统一纳入目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对技术产品入库资料进行集中受理和审核。

第八条  湘潭市建筑节能服务中心负责资料的收集、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和目录库管理等相关工作。

  进入目录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和产品,在工程使用时,仍须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进场检验

   在有效期内出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技术和产品移出目录库,除3项情况外,移出12个月内不得重新申报:

1.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2.推广有效期内两次检出主要性能指标不满足相关要求的。

3.技术指标落后于新发布的国家或地方标准的。

4.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5.实际效果与宣传效果不符,产品或技术在使用过程中经专家评估达不到预期目的或设计要求的。

6.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生产、推广应用相关信息且拒不改正的。

第十一条  对进入目录库的技术和产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重点推荐使用,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进行推广使用:

1.作为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适宜性论证的重要参考技术和产品,创新类技术和产品可在装配式建筑评价“创新技术项应用”中予以认可。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积极组织或指导相关协会、机构开展技术培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产品供销对接等活动。

3.府投资项目及各类创新片区、试点地区的重点项目,“能用尽用”原则,积极开展目录库内技术和产品应用示范。

十二  推广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推广的,申报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按第条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  国家、本省和本市发布的相关现行管理规定和标准高于本实施细则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附件1湘潭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和产品分类参考(1).wps

附件2湘潭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和产品目录申报表.wps

附件3湘潭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和产品推广目录汇总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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