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3 22:53:26来源: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点击:671 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建设一批零碳工业园区,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根据《四川省零碳工业园区试点建设工作方案》(川经信环资〔2025〕31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26年度四川省零碳工业园区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试点方案。各市(州)结合本地资源禀赋、能源结构和产业基础,按照自主自愿原则组织符合基本条件(附件1)的园区进行申报。申报园区根据《工作方案》明确的重点领域和实施路径,编制试点建设方案(附件2),提出零碳工业园区建设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路径,以及拟建设的重点支撑项目和保障措施,试点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试点建设方案要重点加强对评价指标的现状测算和目标预测,指标目标值将作为评估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市(州)审核推荐。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汇总本地区申报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在深入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并于2026年8月20日前将推荐名单和有关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确定试点名单。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对试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评审,重点论证零碳工业园区预期目标、建设路径、主要任务合理性和措施可行性以及复制推广价值,对通过评审的试点方案进行公示。确定零碳工业园区试点建设名单后,启动试点建设工作。
四、定期跟踪评估。相关市(州)负责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要素资源,指导和支持园区扎实推进试点建设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建立跟踪指导和中期评估机制,定期调度试点建设进展,试点建设启动1年后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协调解决试点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进展缓慢的及时调整出试点名单。
五、组织验收推广。完成各项试点建设工作任务,达到评价指标提升目标的园区,可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验收申请。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对照零碳工业园区评价体系开展验收工作,符合条件的确定为省级零碳工业园区,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典型做法,复制推广先进理念、管理模式和先进适用低碳零碳技术,推动既有园区全面推动低碳转型。
联系方式:
经济和信息化厅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028-86264871
省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处 028-86705855
生态环境厅应对气候变化与对外合作处 028-80589256
附件:1.四川省零碳工业园区建设基本条件(试行)
2.四川省零碳工业园区试点建设方案编制指南(试行)
3.四川省零碳工业园区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4.四川省零碳工业园区碳排放核算方法(试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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