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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指导意见》

2026-10-19 22:29:09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点击:67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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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全国科技大会部署,加快金融强国和科技强国建设,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密结合区域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需求,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金融资源布局,完善高水平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和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打造科技金融协同发展高地。到2030年,支持科技创新全链条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直接融资占比明显提升,区域金融服务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

《意见》聚焦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核心功能和国际化定位,提出针对性支持举措。围绕科技创新策源功能、高端产业引领功能、顶尖人才集聚功能建设,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和配套机制。加强三地区域内金融服务协同,推进政策联动、标准互认、信息共享、配套设施联通。积极稳妥推动科技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

《意见》推动构建有区域特色的科技金融体系,对三地分别提出金融服务布局方向和重点工作,北京(京津冀)聚焦原始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强化金融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上海(长三角)立足产业集群协同优势,打造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科技金融服务生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开放型科技金融体系,加强粤港澳三地金融高水平互动和规则对接。同时,加强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建设,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支持有关地区加强工作落实协调,共同推动《意见》各项举措落地见效,以高质量金融服务有力支撑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助力科技强国和金融强国建设。

附件:

关于金融支持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战略部署,支持和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打造科技金融协同发展高地,有力支撑保障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大任务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全国科技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高端产业引领功能、顶尖人才集聚功能,紧密结合区域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需求,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金融资源布局,完善高水平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有力支撑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强风险管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到2030年,构建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相适应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在多元化、适配性、协同性、国际化等方面达到更高水平。支持科技创新全链条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直接融资占比明显提升。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创新的专业能力显著提升,对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升级、人才集聚的支持力度显著增强。区域金融服务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实现政策高度协同、资源高效流动、信息互通共认。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取得重要突破,对外开放水平持续提升。

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基本建成与世界级原始创新策源、全球科技创新网络重要枢纽功能相匹配,与国家金融管理中心优势相融合的一体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支撑高效协同创新网络,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集中承载区地位持续巩固。

上海(长三角)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基本建成跨域协同、全链赋能、开放融通的、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匹配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支撑沪苏浙皖构建创新主干网,长三角世界级产业集群载体和全球创新资源枢纽地位稳步夯实。

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推进金融改革和对外开放,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促进形成“规则有效衔接、要素自由流动、生态深度协同”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成全球科技创新高地和新兴产业重要策源地目标有序推进。

到2035年,建成与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实现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并举、金融供给与科技创新需求高度适配、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明显提升,科技金融生态进一步优化,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助力科技强国和金融强国目标实现。

二、政策引领支持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功能建设

(一)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做好科技投入保障,健全重大科技任务央地投入共担机制,引导金融资源有序投入,形成多元科技投入机制,支持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探索支持企业基础研究的模式与机制,拓宽筹资渠道。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区域基金引领作用,支持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前沿技术布局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用多层次损失分担方式,提升科技领域的保险保障能力。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开展试点,将研发投入水平较高的民营中小企业纳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支持领域范围。

(二)加快壮大耐心资本强化高端产业引领。支持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打造国际级创投中心。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耐心资本作用,在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投资一批子基金和项目。用好已设立社保科创基金,稳妥有序为科创领域提供资金支持。积极推动优质创业创新项目与耐心资本高效对接,加强耐心资本与孵化器协同联动,强化对在孵企业和团队投资赋能。支持发展并购基金,加强区域并购金融服务协同衔接,打通并购实施堵点卡点,激发并购重组活力。

(三)优化全链条金融服务,强化顶尖人才集聚。用好助学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青年科技人才深造和创新创业。发挥创投类政府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作用,重点支持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及高水平创新团队培育、孵化和创业。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引导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将人才创新能力作为授信参考。研究建立覆盖科技人才职业责任、医疗、健康等保障需求的保险体系。支持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内“一地认可、全域通办”,对纳入国家及地方重点人才计划的归国科学家、科技领军创业人才,在个人境外合法资产调回、以境外资金出资创办科技型企业等方面,结合相关交易主管部门政策,研究外汇便利化支持方案。

(四)支持金融资源向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集聚。依托北京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发挥金融机构总部和资管高地优势,支持北京承接国家级科技金融基础设施落地发展,打造科技金融国际合作枢纽。支持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进一步强化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作用,提升科技保险服务功能。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提升金融机构全球竞争力,扩大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打造面向全球的科创交易定价枢纽,搭建适配全球机构投资者的科创投资生态,着力提升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资服务功能。依托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和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优势,推动深圳证券交易所加快建设具有创新市场特色的全球资产配置平台,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打造融通港澳、链接全球的产业金融中心和耐心资本形成中心。

三、协同联动打造高水平科技金融服务高地

(五)构建跨区域科技金融服务联盟。在有效防范交叉性金融风险前提下,引导银行、证券、保险、创业投资、担保、租赁等机构加强合作,探索完善服务模式,构建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风险共担模式,协同做好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为重大科技项目、产业链上下游和科技成果异地转化提供金融支持。打造跨区域科创基金矩阵,支持原始创新合作和产业落地协同。建设集成企业需求、金融服务、配套政策于一体的区域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六)建立科技公共信息跨区域共享机制。“央地联动”制定科技金融领域数据开放指标目录,支持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率先推进跨区域信息共享,向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推动“创新积分制”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内率先实现互联互通互认,依法合规将底层数据向金融机构开放,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运用“创新积分”。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科技公共信息等信用信息的采集运用,建设科技型企业数据库,开发针对科技型企业的高质量征信产品。更好发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作用。

(七)健全促进成果转化的金融服务模式。加强科技成果研发地、中试地、产业转化地金融服务的衔接联动。依托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科交中心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技术交易平台,探索科技成果资产确权、评估、质押、处置全链条服务机制,推动三大技术交易所与国家统一技术交易服务平台互联,加快完善科技成果价值评估与流转交易互认互通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与技术交易平台深化合作,丰富精准适配的科技和知识产权金融产品供给。加强金融支持中试平台、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完善成果转化风险保障的保险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等产品推广实施,鼓励为科技成果的中试验证提供产品质量和责任类以及费用损失、费用补偿类保险保障。

(八)优化科技金融组织体系。引导金融机构总部对聚焦专业服务科技创新、风险控制和实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政策较好的分支机构,加大资源倾斜和激励力度,在优化考核激励机制、落实尽职免责要求、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培养复合型人才等方面形成示范效应。鼓励各级科技部门给予相应政策和资源倾斜。

(九)完善科技金融特色产品和服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完善适配科技型企业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等场景的金融特色产品和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与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探索为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开发相关保险和担保产品。深化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

(十)发挥债券市场服务科技创新效能。鼓励市场机构创设科创债指数化产品,提供多元化的科技创新领域资产配置工具。鼓励应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信用保护工具等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和投资。用好科技创新与民营企业债券风险分担工具、支持民营企业债券风险分担机制政策,为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发债融资提供担保增信。鼓励地方建立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综合服务窗口或平台,配套提供宣传路演、增信赋能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支持研究制定科技创新债券信用评级行业标准。

四、积极稳妥推动科技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

(十一)打造全球科技创新领域投融资高地。研究规范完善相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外汇业务便利化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积分制”企业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等在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规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并适当提高额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和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十二)先行先试便利科技型企业跨境贸易投融资。指导金融机构为从事研发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软件服务、算力服务等服务贸易的优质企业提供更高效便捷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支持境内科技型企业的境外研发中心、离岸创新平台、境外技术子公司等开立相关境内外汇账户,便利科技型企业科研资金跨境调拨。建立重点科技创新领域企业便利跨境收支服务机制。优化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管理,拓宽境内科技型企业境外融资渠道。支持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和使用境外资金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汇兑有关手续。

(十三)深化跨境金融规则衔接与市场互联互通。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探索便利科学数据、知识产权等要素跨境流动机制,完善跨境知识产权维权和融资服务体系。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深化跨境科技金融合作,支持金融机构参与跨境信贷、并购、银团贷款等服务。稳步推进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玉兰债”“上海自贸离岸债”等模式发债融资。

五、因地制宜健全契合区域特点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十四)聚焦原始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构建区域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北京聚焦打造世界级原始创新策源地和自主创新主阵地,强化金融支持战略科技力量集群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围绕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雄安新区等创新网络,提升域内金融服务协同水平,打通“基础研究-成果转化-产业培育”金融服务全链条,促进培育世界级先进产业集群。发挥中关村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示范引领作用,依法合规支持相关科技金融业务经验向雄安新区科创园区等地推广。围绕重点领域推动中央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积极开展投资支持,建立健全中央企业创业投资“长周期算总账”的考评机制。提升北京证券交易所创新发展水平,在优化发行上市制度、引导公募基金扩大市场投资、丰富债券市场产品体系等方面先行先试。完善中关村科创金融服务中心试点工作机制。探索在智能驾驶、人形机器人、生物医药等领域组建重大科技攻关保险共同体。探索融资租赁支持科技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与优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加强合作、优化服务。

(十五)立足长三角产业集群协同优势,构建一体化全链条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上海聚焦发挥长三角龙头带动作用,打造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科技金融服务生态,深化资金链与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的融合。围绕上海、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等重点城市,深化长三角五地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强要素跨区域流通,推动优质金融资源在长三角高效均衡配置。加快科创板改革举措落实,完善科技型企业发行上市机制。聚焦重点产业链延伸等场景,优化G60科创走廊区域特色金融服务,做强G60科创走廊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健全风险保障分担机制,支持科技保险产品服务创新,推广共保体模式。推动科技金融相关标准跨区域互认互通,支持科技型企业跨区域经营和“科创飞地”建设。用好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

(十六)发挥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协同优势,建设开放型科技金融体系。发挥“深圳-香港-广州”科技创新集群引领作用,加强粤港澳三地金融高水平互动和规则对接,促进产业创新与科技资源融合释放更大效能。围绕提升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创新能级,支持深圳光明科学城、东莞松山湖科学城、广州南沙科学城等重点区域开展产学研跨区域协同创新。支持前海、河套、南沙、横琴重大合作平台先行先试,积极推动两地机构更多利用内地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与香港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对接联网,深化粤港澳跨境征信合作,探索数据要素跨境流动和知识产权跨境转化等机制。落实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支持港澳持牌机构与内地金融机构合作,探索在合作平台依法合规完善科技金融服务。支持企业用好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到资本市场上市,推动大湾区港股企业依规在深圳上市。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多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与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加强协同联动,做好金融支持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制度设计和工作指导,监测评估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科技金融生态建设情况。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有关省(市)参加科技金融统筹推进机制,参与科技金融政策设计和工作协调。支持围绕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开展科技金融前瞻性研究,开展科技金融复合型人才培养。

(十八)强化区域工作落实协调。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有关部门分别推动加强金融支持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上海(长三角)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落实协调,相关省(市)金融管理、科技、发展改革、工信、财政等部门参加,制定区域实施细则,明确重点任务,加强分工协作,做好跟踪评估,推动区域内科技金融有关标准逐步统一,破除要素跨省流动壁垒。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复制推广良好做法。

(十九)加强风险联防联控。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压实各方风险管理责任,防止一哄而上、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金融机构要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坚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稳健经营,强化信贷风险管理和资金用途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对科技创新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协助金融机构有效辨别真假创新。金融管理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经营战略,差异化发展科技金融业务,确保金融创新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有序推进,避免“内卷式”竞争。强化日常监督指导,加强科技金融风险信息共享和会商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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