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8 09:57:1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点击:671 次
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消费税政策即问即答之三”,进一步明确电池消费税有关征管问题。其中,储能系统是利用电池生产的成套电力设备,不属于《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的应税电池产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充电宝是使用电池生产、用于特定目的的电源系统,不属于应税电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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