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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2026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第三批)的通知

2026-10-12 17:31:32来源:财政部点击:69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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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2026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第三批)的通知

 财建〔2026〕32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6〕1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6〕5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京津冀等5个城市群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函〔2026〕266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报送氢能综合应用试点预拨奖励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的函》(工信部节函〔2026〕285号)提出的有关资金安排建议,现下达有关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2026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详见附件),用于2026年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奖励资金预拨。

上述资金收入列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节能环保支出”,项目名称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项目代码为“10000015Z155110010003”。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关省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及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拨付相关资金,并对照你省绩效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有关省收到资金后,如果以资本金注入或投资补助形式安排给企业,应当在办理资金下达文件时分别明确资金性质及入账形式,对企业投资补助有权属规定的,要一并予以明确。应当要求企业在收到资本金注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对取得的政府投资补助,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并按规定落实政府权益。

附件:

1.2026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第三批)汇总表

2.2026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第三批)整体绩效目标表

 

 

财  政  部                

  2026年9月11日        

 

附件下载:

· 附件1.2026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第三批)汇总表.pdf
附件2.2026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第三批)整体绩效目标表.pdf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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