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17 08:31:59来源: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点击:1399 次
8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保障偏远农牧户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通电升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本次通电升级工程面向全区偏远农牧户和边防哨所等。以上用户可根据本方案及实际情况自愿申报电网延伸或实施新能源供电系统工程满足用电需求。同时,对禁牧休牧区、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内生产生活的用户进行积极引导,鼓励其搬迁至电网覆盖区域;无搬迁意愿、不具备搬迁条件的用户以及生态脆弱区内的用户,原则上通过新能源供电系统供电。
充分考虑全区草原生态屏障脆弱及牧民居住分散的实际,坚持“新能源供电系统为主,电网延伸通电为辅”原则,分类解决偏远农牧户和边防哨所用电问题。电网延伸通电方面,原则上需不影响生态环境、严控占用草原,通网电后用户末端电压质量达到最新国家标准,且户均投资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对不满足电网延伸通电条件的用户,主要通过实施新能源供电系统予以解决。
立足保障偏远农牧户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既要满足一般家用电器同时使用的需要,又要满足农牧户铡草等基本生产需求,不断提升牧区生活生产水平。统一设定新能源供电系统新建、升级容量标准为2千瓦,原则上对每个牧户长期居住的定居点只提供1套新能源供电系统,短期放牧点不予安排。
农牧户申报新建或升级新能源供电系统工程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市、用户按照70%∶15%∶15%进行费用分担;边防哨所申报新建或升级新能源供电系统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全部由自治区财政保障。新能源供电系统所有权归用户所有。电网延伸通电工程建设资金,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通过申请农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资金或自筹资金予以解决。
原文见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保障偏远农牧户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
通电升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3〕5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偏远农牧户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通电升级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偏远农牧户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通电升级工程实施方案
为更好更快解决全区偏远农牧民和边防哨所等用电问题,切实满足其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用电需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保障偏远农牧户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通电升级工程。为确保工程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加快实施保障偏远农牧户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的通电升级工程,补齐农村牧区电力基础设施短板,进一步提高偏远农牧户和边防哨所的生活质量及生产水平,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农村牧区电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提供电力保障。
二、实施范围
本次通电升级工程面向全区偏远农牧户和边防哨所等。以上用户可根据本方案及实际情况自愿申报电网延伸或实施新能源供电系统工程满足用电需求。同时,对禁牧休牧区、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内生产生活的用户进行积极引导,鼓励其搬迁至电网覆盖区域;无搬迁意愿、不具备搬迁条件的用户以及生态脆弱区内的用户,原则上通过新能源供电系统供电。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以新能源供电系统为主,全力保护生态环境。充分考虑全区草原生态屏障脆弱及牧民居住分散的实际,坚持“新能源供电系统为主,电网延伸通电为辅”原则,分类解决偏远农牧户和边防哨所用电问题。电网延伸通电方面,原则上需不影响生态环境、严控占用草原,通网电后用户末端电压质量达到最新国家标准,且户均投资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对不满足电网延伸通电条件的用户,主要通过实施新能源供电系统予以解决。
(二)坚持以满足“两个基本”为目标,竭力保障用电需求。立足保障偏远农牧户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既要满足一般家用电器同时使用的需要,又要满足农牧户铡草等基本生产需求,不断提升牧区生活生产水平。统一设定新能源供电系统新建、升级容量标准为2千瓦,原则上对每个牧户长期居住的定居点只提供1套新能源供电系统,短期放牧点不予安排。
(三)坚持以尊重用户意向为原则,助力解决用电问题。农牧户申报新建、升级新能源供电系统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市和用户共同筹措;边防哨所申报新建、升级新能源供电系统所需资金全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全力保障祖国北部边疆稳固可靠。
四、工作安排
(一)需求摸排。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会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逐一入户开展需求摸排工作。根据入户摸排情况建立电网延伸通电工程台账、新能源供电系统建设台账,电网公司尽快编制《电网延伸供电方案》,报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能源局备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编制印发《新能源供电系统建设、升级方案》(方案中需明确目标任务、建设和运维资金需求、具体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报送自治区能源局、财政厅备案。
(二)建设规划。从2023年8月开始,到2024年底,集中完成保障偏远农牧户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通电工程。其中,2023年9月底前,完成需求摸排工作,形成电网延伸通电工程、新能源供电系统新建或升级至2千瓦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台账;2023年10月至2024年12月,完成全部电网延伸通电工程、新能源供电系统建设任务。
(三)工程实施。新能源供电系统新建或升级工程通过统一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实施主体。为确保公益惠民工程的实施质量和实施进度,招投标确定工程实施主体时,同行条件下优先考虑熟悉农村牧区和农牧民、边防哨所用电需求,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具有设计、建设、施工和运维一体化能力的企业。电网延伸通电工程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四)资金来源。农牧户申报新建或升级新能源供电系统工程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市、用户按照70%∶15%∶15%进行费用分担;边防哨所申报新建或升级新能源供电系统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全部由自治区财政保障。新能源供电系统所有权归用户所有。电网延伸通电工程建设资金,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通过申请农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资金或自筹资金予以解决。
(五)工程运维。新能源供电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在投运质保期内由设备供应商承担,投运质保期外由中标的工程实施主体承担,运维资金需求根据摸排情况列入《新能源供电系统建设、升级方案》。电网延伸通电工程运维工作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农牧户定居点与变电站的距离及其用电需求、升级意愿等情况,于2023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新能源供电系统建设、升级方案》,同时与计划安装或升级新能源供电系统用户做好协议签订相关工作,明确拟安装、升级容量和用户出资额及缴费期限等相关内容。自治区财政厅、能源局要在《新能源供电系统建设、升级方案》印发后1个月内研究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二)做好保障工作。新能源供电系统建设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分担比例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尽快组织落实2023年10月至12月工程所需资金。新能源供电系统实施主体需根据资源条件和不同用户需求提出合理方案,提出先进标准,开展设备招标和组织施工。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强化对工程建设的跟踪审计工作,对包括设备采购、工程管理、施工质量、资金管理和使用等在内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监督。工程竣工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会同电网企业、新能源供电系统实施主体进行工程验收,形成竣工工程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及工程审计报告报送自治区能源局、财政厅、审计厅。同时,各盟市财政局要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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