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7 19:35:56来源:湖南省发改委点击:1495 次
通知指出:
近期,省内个别市、县在新能源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乱收费、增设门槛、捆绑产业等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全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现就规范新能源开发市场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关于新能源开发的相关规定,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2022]3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4号)和《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十四五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发改能源[2022]283号)等文件要求,统筹推进新能源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处理好短期和长远、局部和全局的关系,处理好项目开发与能源保供、产业发展的关系,不得以各种形式要求企业缴纳大额保证金、资源出让费、电价让利等,不得要求不切实际配套产业,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投资责任的社会公益事业相关投资转嫁给新能源企业或向其分摊费用等。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做好要素保障,加强监督指导和政策宣贯。各地在开展新能源项目招商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管理政策,不得违规核准(备案)项目对建设方案外项目进行招商的,我委不承诺项目可纳入建设方案。
2、新能源开发企业要合理评估项目开发运营风险,科学进行投资决策,避免在资源获取时形成恶性竞争,不得将无关费用计入项目投资建设成本,我委在受理项目核准(备案)时将加强对相关内容的审核。
3、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对照以上情况,抓紧组织对本地区新能源开发市场秩序开展自查自纠,并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相关自查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9月25日前上报我委。
4、对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仍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特别是继续强行收取各类费用的地区,我委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暂停该地区新能源项目核准(备案)、存量项目调出建设方案停止新项目申报、调整投资主体确定权限等限制措施。
文件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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