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3 11:51:12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点击:699 次
为加强建筑保温材料行业管理,推动行业提质升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实施《建筑保温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本)》。《规范条件》共设7章17条,涵盖总则、基础指标、引领指标、评价标准、申请流程、动态调整、附则等内容,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保温材料生产企业。《规范条件》是引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5年 第47号
为加强建筑保温材料行业管理,推动行业提质升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制定了《建筑保温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本)》。现予以公告。
附件:建筑保温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本)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5年12月31日
建筑保温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保温材料行业管理,推动行业提质升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保温材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岩棉、玻璃棉、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气凝胶、泡沫玻璃、膨胀珍珠岩、硬质酚醛、真空绝热板、建筑保温砂浆等企业。
第二条 本规范条件对企业实施“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两级评价,是引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
第二章 基础指标
第三条 基础指标是评价“规范企业”的依据,包含基本要求、工艺装备、质量管理、环境保护、能源与资源管理、安全生产6项一级指标、23项二级指标。
(一)基本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近两年没有行政处罚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合规用工,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依规缴纳税款。不存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近两年未列入国家有关专项督察“负面典型案例”,或公告前不存在未完成国家有关专项督察整改事项。
(二)工艺装备。主体工艺装备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不存在列入淘汰类的工艺装备。
(三)质量管理。产品质量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附1)。近三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发生不合格情形、未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情况;燃烧性能等级、烟气毒性等级、标识等符合《建筑用绝热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安全技术规范》(GB 46520)和《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要求。相关材料和工艺须符合《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等政策规定,不得使用已淘汰的三氯一氟甲烷(CFC-11)作为保温材料发泡剂;未使用六溴环十二烷阻燃剂等材料;使用1,1-二氯-1-氟乙烷(HCFC-141b)、氢氟碳化物(HFCs)等作为发泡剂的企业,应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系统备案。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障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具有产品检验化验设施,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建立可追溯的产品出厂台账制度。
(四)环境保护。近两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要求。企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环境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要求。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能源与资源管理。纳入国家和地方重点用能管理的企业根据《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 15587)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岩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符合《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183)准入值要求,其他产品符合《绿色产品评价绝热材料》(GB/T 35608)绿色产品值要求。水资源消耗符合《取水定额绝热材料》(JC/T 2812)规定,生产过程产生废水的,应设置废水回收处理设施,不存在擅自取用地下水行为。
(六)安全生产。近两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且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建成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具有安全、职业卫生、消防备案等相关手续,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的环节,其除尘系统应符合《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等相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第三章 引领指标
第四条 引领指标是评价“引领型规范企业”的依据,包含规模、智能、品质、绿色、安全5项一级指标、13项二级指标,合计100分。
(一)规模。单线规模,岩棉制品不低于3万吨/年;玻璃棉制品不低于8000吨/年;气凝胶复合绝热制品不低于1万立方米/年;泡沫玻璃绝热制品不低于6万立方米/年;建筑保温砂浆不低于5万吨/年。单一厂区内年生产规模,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不低于24万立方米/年;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不低于8万立方米/年;膨胀珍珠岩绝热制品不低于5万立方米/年;硬质酚醛泡沫制品不低于60万平方米/年;真空绝热板不低于100万平方米/年。
(二)智能。企业达到《建材行业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评估》(JC/T 2947)或《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3级及以上要求。
(三)品质。建立创新平台,具备较高的研发投入水平。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近两年有新产品通过省级及以上单位鉴定。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建成具备导热系数、压缩强度、尺寸稳定性等指标检测能力的标准化实验室。通过保温材料绿色产品或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近五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发现不合格情况。
(四)绿色。获得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使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能等绿色电力,完成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推进能源梯级高效利用。岩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183)先进值要求,其他产品达到《绿色产品评价绝热材料》(GB/T 35608)绿色标杆产品值要求。厂区内生产废水实现循环利用。工业固废实现高效综合利用。创建成为绿色工厂。
(五)安全。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第四章 评价标准
第五条 “规范企业”符合全部基础指标(附2)。
第六条 “引领型规范企业”符合全部基础指标,且引领指标(附3)总分不低于80分。
第五章 申请流程
第七条 企业自愿申请“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建筑保温材料行业规范企业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于当年3月底前报送属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八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开展现场核查,并于当年6月底前将通过审查的企业名单和《申请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组织复核,对“引领型规范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按照“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对公示有异议的,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第六章 动态调整
第十条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以下简称已公告企业)按本规范条件每年开展一次自查,于3月底前将《建筑保温材料行业规范企业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已公告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自查中主动提出变更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于3月底前随《自查报告》一并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已公告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照本规范条件于下一个申报年度重新提交《申请报告》:
1.企业搬迁;
2.企业发生分立;
3.兼并重组后法人主体发生变化;
4.主体工艺设备发生变化;
5.已公告规范企业拟申请引领型规范企业,或已公告的引领型规范企业不能保持引领型指标要求申请降为规范企业;
6.其他需重新提交《申请报告》的情形。
第十三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公告资格:
1.不能继续保持本规范条件基础指标要求的;
2.提供相关资料弄虚作假的;
3.未按时提供《自查报告》的;
4.企业被兼并、关停退出后法人主体不存在的;
5.主体设备关停退出的;
6.停产2年及以上的;
7.因产品质量问题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造成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等需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自撤销公告之日起12个月后才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按照本规范条件要求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核,6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和变更、调整建议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进行调整并公告。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适时对已公告企业进行抽查,对不能保持相关评价指标要求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条件涉及的产业政策、标准等若有修订,按修订后的版本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范条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
1.涉及的建筑保温材料标准
2.建筑保温材料行业规范企业基础评价指标体系
3.建筑保温材料行业规范企业引领评价指标体系
4.建筑保温材料行业规范企业申请报告(模板)
5.建筑保温材料行业规范企业自查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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