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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新版《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发布

2026-01-23 12:26:55来源:能源管理一点通公众号点击:709 次

编号为 CNCA-EnMS-01:2026 的新版《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正式发布,即将于2026年3月1日,取代2014 年发布的旧版规则。作为规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核心文件,新版规则紧扣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对接国际标准 ISO 50001,在旧版基础上实现了从 "基础规范" 到 "精准管控" 的全面升级,其差异主要体现在认证依据、机构与人员要求、认证程序、证书管理等关键维度,为认证活动注入了更严标准、更细流程和更强约束。

一、认证依据:对接国际标准,强化统一性

旧版规则以国家标准 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和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行业认证要求为双重依据,存在标准适用碎片化的可能。新版规则则明确将 GB/T23331 与国际标准 ISO 50001 直接对接,采用 "单标准 + 通用要求" 模式,统一了认证依据的核心框架。这一调整不仅消除了行业认证要求与国家标准的潜在冲突,更让我国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与国际接轨,便于获证组织在跨境贸易中获得认可,提升了认证的国际通用性和权威性。同时,新版规则删除了旧版中 "行业认证要求" 的独立表述,将其核心内容融入审核实施细节,使认证依据更集中、更清晰。

二、机构与人员要求:量化资质标准,筑牢专业底线

(一)认证机构:从 "资格达标" 到 "能力匹配"


旧版对认证机构的要求以资格审核为主,如需具备 3 年以上管理体系认证从业资格、10 名以上专职审核员等基础条件。新版规则在此基础上,新增了一系列量化管控指标:一是明确审核员工作量限制,每个审核员年度现场审核时间不超过 180 天,人均匹配有效认证证书不超过 50 张,避免审核员超负荷工作影响审核质量;二是细化专业审核员资质,要求各业务范围至少配备 2 名以上专业审核员,且需具备理工类本科以上学历或特定技术工作经历(如 2 年以上节能环保工作经验、4 项相关技术服务成果等);三是增设风险防范与数据安全要求,认证机构需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如配置保险或储备金),并将认证数据在境内存储,落实《数据安全法》要求;四是强化公正性保障,明确禁止将认证结果与审核员薪酬挂钩,不得用 "国家认监委网站可查" 进行广告宣传。

(二)认证人员:从 "资格注册" 到 "责任绑定"

旧版对审核员的要求集中在学历、注册资格和无违规记录三个方面,较为宏观。新版规则进一步压实人员责任:一是明确利益冲突告知义务,审核员需主动报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非公正结果的需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规范审核组构成,要求至少 1 名第一阶段审核员参与第二阶段审核,实习审核员数量不得超过正式审核员,且不计入审核时间;三是强化持续教育要求,将人员能力提升与注册资格保持直接挂钩,确保审核员及时跟进标准更新和行业技术发展。

三、认证程序:全流程细化,提升可操作性与严谨性

新版规则对认证程序的调整最为全面,从申请、评审、审核到决定,每个环节都新增了量化标准和刚性要求,解决了旧版流程弹性过大、执行不一的问题。

(一)申请与评审:增设合规门槛,规范转换流程

旧版申请条件仅包括法人资格、体系运行 6 个月、相关行政许可等基础要求。新版在此基础上新增三项硬性约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责令停产停业、原证书被暂停 / 撤销满 1 年(适用时),强化了对申请组织的合规性筛查。评审环节新增 "材料真伪鉴别" 要求,若发现申请信息虚假则直接终止认证。针对证书转换,旧版仅提及 "审慎受理",新版则明确了 5 项转换条件(如原证书有效、获原审核报告等),未满足条件的需按初次认证执行,避免 "跳级转换" 带来的认证质量风险。

(二)审核实施:量化时间标准,完善抽样与记录要求

旧版对审核时间、多场所抽样仅作原则性规定,由认证机构自行策划。新版则通过附录形式建立了刚性标准:一是审核时间量化,根据组织有效人员数量和体系复杂程度(由年度综合能耗、能源种类、主要能源使用数量加权计算)确定审核人日,现场审核时间占比不低于 80%,缩减幅度不超过 30%;二是多场所抽样公式化,相似场所初次认证抽样数量 Y=√X(向上取整),监督审核 Y=0.6√X,非相似场所需逐一审核,确保抽样代表性;三是审核记录规范化,要求采用中文记录,可补充图片 / 音像资料,首末次会议需最高管理者或授权高管参会并留存签到表,审核过程全程可追溯。

(三)审核阶段:明确间隔要求,强化终止情形

旧版未规定初次认证两阶段审核的时间间隔,新版则明确最短不少于 5 日、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超期需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避免审核周期过长导致体系运行状态变化。同时,新版新增审核终止的 4 类情形,包括组织不配合审核、高管缺席首末次会议、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严重不一致等,为审核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此外,新版删除了旧版 "审核初访" 环节,将其功能融入第一阶段审核,通过 "现场审核为主、文件审核例外" 的原则,简化了流程同时保证审核深度。

(四)认证决定与不符合处理:明确时限要求,压实整改责任

旧版对认证决定和不符合项验证未设明确时限,新版则作出刚性规定:初次认证决定需在现场审核后 6 个月内完成,严重不符合项验证时限分别为初次认证 6 个月、监督审核 3 个月、再认证到期前。同时,新版优化了监督审核与再认证的时间要求,监督审核时间不少于初次认证的 1/3,再认证时间不少于初次认证的 2/3,确保监督与再认证不走过场。对于监督审核,新版还规定满足 "无严重不符合、信息无变更、有监督机制" 三个条件的,可免予独立认证决定,提升了常规监督的效率。

四、证书管理与信息公开:细化生命周期,强化社会监督

(一)证书内容与编号:从 "基础信息" 到 "精准标识"

旧版证书仅要求包含编号、组织名称、认证范围等基础信息,新版则新增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多场所地址明细、认证标准完整版本号、监督审核提示等内容,使证书信息更全面、更具辨识度。尤为重要的是,新版建立了标准化证书编号规则,由认证机构代码、发证年份、EnMS 简写、顺序号、认证周期等组成,多场所组织还需颁发子证书,编号与主证书关联,解决了旧版证书编号不统一、难以追溯的问题。

(二)暂停 / 撤销 / 注销:从 "原则性规定" 到 "清单化管理"

旧版对证书暂停、撤销的情形描述较为笼统,仅提及 "影响体系有效运行且未及时纠正" 等模糊表述。新版则列出 13 类暂停情形(如行政许可过期、未按规定接受监督审核、严重不符合未按期整改等)和 5 类撤销情形(如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体系停止运行等),明确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且需在 5 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上报国家认监委。这一调整使证书状态管理有章可循,避免了认证机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

(三)信息公开:从 "月报制度" 到 "实时报备"


旧版实行认证信息月报制度,证书颁发后 30 日内报送国家认监委。新版则升级为 "实时报备 + 主动公开" 机制:审核计划需提前 3 日上报,证书信息需在次月 10 日前报送,暂停 / 撤销 / 注销信息需在 2 个工作日内上报;同时,认证机构需通过自身网站提供证书查询服务,不得仅依赖国家认监委平台,强化了机构的信息公开责任,方便社会公众快速核实证书有效性。

五、附则与配套要求:新增特殊场景,完善体系闭环

新版规则新增了多项旧版未覆盖的配套制度:一是标准换版机制,要求认证机构按国家认监委要求落实标准更新,确保获证组织及时对接新版标准;二是申诉投诉处理,明确处理时限为 60 日,由无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保障申诉投诉的公正性;三是技术服务边界,认证机构可提供贯标服务,但不得代替组织编制体系文件、编造虚假记录,且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 2 年内不得参与该组织的审核;四是术语释义,新增 "年度综合能耗"" 主要能源使用 ""严重不符合" 等 10 项核心术语定义,统一了行业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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