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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6-05-19 10:08:16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点击:230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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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 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要求,保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规范运行,更好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碳排放权交易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费管理方式。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上限收费标准;交易机构在不高于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关于收费标准制定原则。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上限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机构运营成本、经营主体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核定,其中,运营成本主要包括注册登记机构组织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服务等工作,以及交易机构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等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扣除政府补助后的合理费用支出,具体由交易机构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注册登记机构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成本调查确定。

三、关于费用收取和分配方式。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在交易环节向市场内进行交易的单位统一收取,收取的费用根据相关工作成本情况在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间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主要根据成本调查确定。

四、建立定期评估制度。交易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对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上限收费标准、实际执行情况等共同开展评估,必要时开展成本调查,及时调整完善。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五、加强指导监督。机构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核算和价格管理制度,单独核算并准确记录相关工作成本和收入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加强支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强化成本约束,防止不合理成本上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等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生态环境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体制改革情况,及时优化完善相关收费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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