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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分布式光伏新政下发:工商业自发自用≥50%,鼓励配置新型储能

2025-07-04 09:21:48来源:山西省能源局点击:696 次

6月25日,山西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将于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根据实施细则,山西省的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
其中,重点如下: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


  •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需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 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工商业光伏,自发自用电量占年发电量的比例应在50%以上,鼓励通过储能等方式优化涉网安全与电网友好性。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未达到要求时,调度机构可提前对项目采取限制出力等措施,使得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达到要求;采取全部自用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需加装防逆流装置。


光伏配储


  • 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通过自建、共建、购买服务等方式灵活配置新型储能,鼓励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优先采用“集中汇流、升压并网”方式接入电网。

  • 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应做好相应的资金管理工作,妥善制定分布式光伏项目、配套储能项目的投资运营计划,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链,确保不因资金问题影响项目。


综合能源服务


  •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开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在并网前主动向电网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协议。分布式光伏发电主体不得私自向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协议范围之外的其他用电主体进行转供电。

  • 分布式光伏发电可独立或者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进行调度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 通知全文:山西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http://www.ceccweb.org.cn/listshow.php?cid=68&id=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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