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加强动力电池信息溯源管理
一是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推进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的流向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二是规定动力电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动力电池进行编码并粘贴标识。
三是规定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等主体应当及时通过信息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四是明确信息平台应当依法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二)加强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管理
一是明确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的回收责任。
二是规定建设回收服务网点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是规定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等主体,应当规范移交废旧动力电池。
(三)加强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
一是规定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并办理项目核准、排污许可等手续。
二是禁止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者加工后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
三是明确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废旧动力电池的处置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国务院涉企行政检查的要求。
二是对违反动力电池编码要求、不履行回收责任、未按要求移交废旧动力电池,以及不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等行为,设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并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ceccweb.org.cn/listshow.php?cid=68&id=3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