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6 16:42:07来源: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点击:707 次
导读│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专题研究项目,承担单位由市资建局选定或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予以10万元以上补助。为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标准规范、关键技术、管理机制研究等科技项目,予以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补助。
为加强和规范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将《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科技计划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6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科技计划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规〔2021〕2号)、《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2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资建局)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中心工作,由市资建局组织实施,与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项目。
第三条 市资建局科技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为支持我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项目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登记(注册)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登记并具备科研开发、科技创新与科技服务能力的组织。
第四条 科技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科技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由市资建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专业机构各负其责。科技项目管理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 市资建局科信处主要负责科技项目和补助资金的统筹管理,包括:发布科技项目申报、立项、检查等通知;科技项目立项、调整和终止;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科技项目和补助资金立项评审(审核)、检查、验收等工作;补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科技项目档案管理等。
市资建局财务处主要负责补助资金预算上报;开展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把关等。
市资建局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和各区局主要负责审核、推荐归口业务范围内的项目申报;跟踪推进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落实;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在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中进行专业评价、专业质量把关等。
第七条 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是科技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人。承担单位对科技项目申报、实施、完成目标任务、支出使用财政资金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科技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据实编制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承担科技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科技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科研诚信、科技伦理承诺制度;按期据实填报申报、检查、验收等材料;严格执行科技项目任务书,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并配合开展科技项目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及时报告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适时提出科技项目调整、终止申请;做好科技项目档案管理,按要求做好科技统计工作。
第八条 咨询专家为市资建局专家库中的专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除外),在科技项目和补助资金的评审、验收等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专家管理规定,秉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精准规范的原则,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主动回避,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秘密。
第九条 市资建局可以结合实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专业机构受市资建局委托,按照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完成科技项目评审、检查、验收等工作,提出科技项目立项、调整和终止意见,报告在科技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科技项目管理原则上包括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检查、验收与归档等程序。
申报与受理包括发布通知、申报、形式审查等环节。
评审与立项包括评审、审定、公示(5个工作日)、下达文件、签订任务书等环节。
实施与检查包括日常沟通、中期检查、绩效评价等方式。
验收与归档包括提交验收申请、组织验收、资料归档等环节,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为依据,对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进行评价。验收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对科技项目申报立项、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各阶段形成的科技档案进行收集整理、集中保存,在验收完成后1个月内交市资建局统一归档。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的申报应符合年度科技项目选题重点的要求,没有成果及权属方面的争议,原则上申请项目负责人以往所承担的市资建局科技项目按规定已完成相关结题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内容加强科技项目全过程管理,按照要求据实提交科技项目有关材料。
科技项目执行中,在不改变研究方向、不降低考核目标且符合原申报通知要求的前提下,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参与单位、参与人员等内容。调整科技项目总预算、考核目标、变更项目负责人及实施地等涉及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重要内容,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资建局科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指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现严重影响项目任务书实施效果并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科技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资建局科信处提交书面报告,并作为科技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科技项目出现重大问题,承担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协调解决并向市资建局科信处提交书面报告;确需对科技项目进行调整、终止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市资建局科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在科技项目实施期限内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科技项目因故不能按期验收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承担单位应在科技项目到期前,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市资建局科信处批准,每个科技项目最多可申请1次,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验收由市资建局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验收时咨询专家应按照科技项目任务书,逐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形成验收意见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一)通过:完成科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
(二)不通过:提供的验收材料存在不实;或未完成科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项目予以终止:
(一)科技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因市场发生变化,或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等原因,致使科技项目缺乏继续实施的必要性;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科技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没有价值或意义;
(四)承担单位在科技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且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五)承担单位未按时结题验收并未提交延期验收申请;
(六)非补助科技项目因研究资金筹措困难无法继续研究;
(七)市资建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原则上应标注“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鼓励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必需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与本科技项目研究工作有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负责人应对补助资金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承担单位应对其支出情况认真把关,确保补助资金支出合规。
第二十条 补助标准由市资建局科信处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立项评审(审核)确定。
(一)专题项目
专题项目主要为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专题研究项目,承担单位由市资建局选定或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予以10万元以上补助。
该类项目验收时,补助资金为30万元以内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以及承担单位财务出具的凭证明细清单;补助资金为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二)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主要为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标准规范、关键技术、管理机制研究等科技项目,予以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补助。
该类项目验收时,承担单位需提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以及承担单位财务出具的凭证明细清单。
第二十一条 市资建局直属单位支持的科技项目,补助资金由各单位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等。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科技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科技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等支出,以及激励科技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各项费用具体比例参照《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22〕8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不通过的科技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终止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出经费决算,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科技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市资建局视情节轻重,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科技项目资格等处理。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咨询专家违反本办法及有关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市资建局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不得参与市资建局其他科技咨询活动。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专业机构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市资建局取消其承担科技项目的评审、检查、验收等工作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资建局科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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