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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8地发布超低能耗建筑建设任务

2025-06-27 21:50:09来源:绿色建筑研习社点击:707 次

四川省德阳市

 

2025年6月9日,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德阳市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市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增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新增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

 

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加强新建建筑的节能审查,优化新建建筑节能设计,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采用高效节能低碳设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结构安全和防火性能。大力推广建设零碳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包括使用国家债券等形式)为主的项目,总建设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公益性建筑(以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应按照超低能耗、近零能耗标准建设并满足绿色建筑星级及以上标准。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包括使用国家债券等形式)为主的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以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中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占比应达到总建筑面积的5%以上并满足绿色建筑星级标准。

 

推进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推进绿色低碳科技攻关,组织企业积极参与“揭榜挂帅”活动,推动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零碳等技术创新,加强超低能耗建筑构配件、高防火性能外墙保温系统、高效节能低碳设备系统、建筑运行调适等关键产品推广应用。

 

 

北京市朝阳区

 

2025年5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朝阳区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提出:对于获得市级奖励资金的高标准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按照所获市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奖励。对执行一般标准超低能耗建筑的项目,给予每建筑平方米50元的奖励。

 

 

辽宁省沈阳市

 

2025年6月4日,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印发《2025年沈阳市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要点》。

 

文件提出:着力提升建筑能效水平。推动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和零能耗建筑,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应优先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试点示范。鼓励政府投资项目结合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等建筑类型开展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建设。

 

 

山西省太原市

 

2025年5月28日,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太原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发展绿色低碳建筑。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鼓励标准化工业厂房按照节能标准设计、建设及改造。积极推动新建公共建筑全面电气化,加快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以武宿零碳机场建设为重点开展零碳建筑试点。

 

 

上海市松江区

 

 2025年6月9日,松江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2025年度松江区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进一步推进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松江新城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超低能耗建筑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山西省运城市

 

2025年4月7日,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运城市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

 

《方案》提出:强化城镇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执行国家、省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规范选用高效节能门窗,强化外围护结构保温材料、门窗等建筑节能产品质量管控。优化城镇新建建筑节能降碳设计,采用高效节能低碳设备,加强外墙自保温、内保温及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材料应用,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性能和防火性能,实现能效提升与性能质量并重。推动国有资金投资公益性建筑按照超低能耗建筑标准试点建设,规划建设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集中连片示范区。

 

加大政策资金支持,落实支持建筑节能、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的,在建筑容积率、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等方面予以政策优惠。

 

 

山西省晋城市

 

2025年1月20日,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晋城市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管理。优化新建建筑节能降碳设计,严格执行城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开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试点。5000平方米以下国有资金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应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建设,以点带面,形成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对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批复时,应对执行超低能耗、低碳建筑提出要求,并保证投资。

 

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支持建筑节能、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的,在建筑容积率、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等方面予以政策优惠。

 

 

河北省黄骅市

 

2024年1月22日,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渤海新区黄骅市推进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办法》,以下为全文:

 

渤海新区黄骅市推进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建筑业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政府、沧州市政府关于推进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渤海新区黄骅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规划、设计、建设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超低能耗建筑,是指适应气候特征和自然条件,通过采用保温隔热性能和气密性能更高的围护结构,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使用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以更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适室内环境并能满足绿色建筑基本要求的建筑。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装配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建筑面积,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下、地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下列建筑应采用超低能耗建筑建设,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

 

(一)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办公楼、医院、学校、场馆等公共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超低能耗建设方式。

 

由多个单体建筑构成的组团式公共建筑项目可选择部分单体项目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方式建设,但其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30%。

 

(二)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品住宅项目,规划条件须明确建设一栋以上的超低能耗建筑,且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

 

第五条  下列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建设,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

 

(一)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办公楼、医院、学校、场馆等公共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市政桥梁、公交车站、地下管廊等适宜的市政基础设施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二)社会投资的办公楼、写字楼、商场、酒店、医疗等公共建筑应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30%。

 

(三)工业厂房、仓储设施原则上使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有工艺、安全、防腐等特殊要求的,经专家论证后可不采用。

 

(四)房地产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应明确配建不低于27%的装配式建筑。

 

第六条  在整个地块全部工程项目按照装配式建筑建设的,可不建设超低能耗建筑;在整个地块全部工程项目按照超低能耗建筑建设的,可不建设装配式建筑。未全部建设装配式建筑的,须按照本办法要求建设超低能耗建筑;未全部建设超低能耗建筑的,须按本办法要求建设装配式建筑。

 

第三章政策支持

 

第七条  超低能耗建筑建设项目享受下列政策支持:

 

(一)对采用超低能耗建筑方式建造的单体建筑,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和施工进度达到主体动工(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符合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的居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9%作为奖励不计入项目容积率。

 

(三)超低能耗建筑在办理商品房价格备案时,最高可上浮30%。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且为超低能耗建筑的自住住房,可贷额度执行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的上浮比例。

 

(五)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鼓励农村建设超低能耗建筑样板房,以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八条  装配式建筑建设项目享受下列政策支持:

 

(一)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享受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性企业扶持政策。政府投资或主导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增量成本纳入建设成本。

 

(二)企业销售自产的经认定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装配式预制复合墙板(体)材料,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实施全装修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屋契税征收基数按购房合同总价款扣除全装修成本后计取。对于采用装配式建筑且全装修的工程项目,免缴建筑垃圾排放费。

 

(三)在评选优质工程、优秀工程设计和考核文明工地时,优先考虑装配式建筑。鼓励消费者购买采用建筑产业化方式建造的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按政策允许范围内最低首付比例执行并优先放贷。

 

(四)在《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发布时,装配式建筑施工工地可不停工,但不得从事土石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作业。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商品住宅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其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允许将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九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继续深入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宣传活动,加强政策讲解和知识问答,引导公众的节能意识和消费观念,提高社会各界对超低能耗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层次、多角度组织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着力提升行业人员专业素质。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超低能耗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监管,特别对超低能耗建筑要严把设计评价、施工评价、竣工验收和预售资金监管等环节,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立项核准部门负责在立项和核准审批中提出超低能耗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增加建造方式的控制内容;对应采用超低能耗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方式建设的项目,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建设项目超低能耗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配建比例和要求,并纳入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和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超低能耗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施工许可审批。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落实超低能耗建筑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超低能耗建筑和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可根据每年工程建设规模和上级任务,以不宜低于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合理确定我区市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的年度建设面积。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引省政府、沧州市政府文件,主要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15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9〕1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7〕13号)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