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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拟规定热泵集中供热项目,卧室、起居室温度不得低于20℃

2025-04-10 22:23:11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点击:686 次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修订草案)

其中提到: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热用户用热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空气能等稳定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等,通过管网集中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供热期间,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不得低于20℃,其他部位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居民热用户室温检测办法由自治区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应当使用经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器具,推广智能化室温检测。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十二小时内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四十八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热用户告知之日起至测温达标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热用户退还采暖费。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的,供热单位应当向居民热用户按不达标天数退还50%的日标准采暖费,或者居民热用户交纳不达标天数50%的日标准采暖费。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居民热用户,日标准采暖费按照一个采暖期的日平均采暖费计算。因热源单位原因,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非居民热用户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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