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20 14:31:46来源:CEEE独立研究与思考公众号点击:689 次
2026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6〕688号,以下简称“688号文”),明确了多用户开展绿电直连的方式。
在《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以下简称“650号文”)发布近一年后,绿电直连类型从“一对一”正式拓展到“一对多”、“多对多”的多用户模式,不仅是对现有绿电直连项目类型的拓展,更是为新能源的消纳和用户绿电消费的诉求提供了新的渠道和模式。
一、从“一对一”到“多用户”,政策适用范围进一步拓宽
688号文的出台,其实早在650号文中已有提及——“采用直连线路向多用户开展绿色电力直接供应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另行规定“。
自650号文落地以来,“一对一”绿电直连模式为单一工业用户提供了就近消纳绿电的渠道,拓宽了新能源就近消纳渠道,但实践中仍存在两类实施挑战:一方面,单一用户负荷曲线与新能源出力特性之间往往存在较大偏差,负荷波动较大时,可能影响绿电直连项目的匹配效率和经济性;另一方面,园区、产业集群等多主体、多类型的绿色用能需求,难以通过“一对一”模式有效覆盖,相关主体在绿电组织、调节资源配置及配套投资等方面的成本压力相对较高。
在此背景下,688号文的出台将通过构建多用户绿电直连机制,进一步提升新能源就近消纳能力,拓展绿色电力消费场景,推动新能源供给与产业负荷的协同优化。同时,也为有绿色电力消费比例要求的企业、重点用能和碳排放企业,以及面临国际绿色贸易规则约束的出口导向型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提供更加多元和经济可行的绿色电力消费路径。
二、创新亮点,从覆盖范围到主责方到精准溯源的多方位拓展与创新
与650号文相比,688号文在模式设计、适用范围、投资管理、市场机制等方面实现了多维度突破,既强化了政策约束性,又给予了市场足够的灵活空间,并提出了鼓励新能源发用电量匹配,从重点来看,笔者认为核心包括以下几点:
688号文明确定义:多用户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专用线路和变电设施向多个不同法人用户供给绿电,且实现电量清晰溯源和分配的模式。
定义的核心与650号文保持一致,不用多做分析。
根据需求:有绿电消费需求的企业(包括有绿电消费比例要求、重点用能/碳排放企业、出口外向型企业及其上下游),可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开展多用户直连。
特殊项目: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因消纳受限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履行变更手续后可开展多用户直连;分布式光伏可通过集中汇流参与,打通分散资源利用通道。
此外,政策明确优先支持算力设施、绿色氢氨醇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开展绿电直连,这不仅是贴合当前我国的产业升级方向,也精准对接了未来重要的增量负荷需求,通过多用户绿电直连方式,一方面可充分挖掘新兴产业用电需求,成为存量及新增新能源项目就近消纳的重要驱动力;另一方面可实现新增负荷就地就近供电,有效降低大规模新增用电负荷对公网系统运行的冲击与压力。
在消纳和消费比例上,688继续执行650号文的要求,按照“以荷定源”原则合理规划新能源装机规模,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不低于30%、2030年前不低于35%。
为避免过度增加公共电网消纳压力,并网型项目投产运行后,年上网电量原则上不超过总可用发电量的20%,具体比例可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明确的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并网型项目不得向公共电网反送电。
特别关注的是,项目内新能源弃电不计入全国新能源利用率考核,可有效缓解项目消纳约束压力,为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依托储能配置、负荷柔性调节提升就近消纳水平创造有利条件。政策文件中多次强调储能与负荷调节,核心是引导项目严格遵循 “以荷定源” 原则,通过储能配套建设 + 工业、新兴产业及园区级可调节负荷潜力挖掘双向协同,在确保项目消纳指标刚性落地的基础上,同步实现建设运营成本可控、用户用电安全可靠的多重目标。
以上内容清晰体现出,通过严格约束项目自消纳比例、深挖灵活性资源配置、释放负荷柔性调节潜力等要求,多措并举,一方面筑牢监管底线,堵住以绿电直连名义变相并网的漏洞,防范其变成新能源并网的灰色通道;另一方面通过鼓励灵活性建设和调节方式,确保相关资源和建设能真正服务于有需求的用户。
对于主责单位,688号文在650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项目主责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原则上由电源方与负荷方合资组建,也可以由电源方或负荷方一方单独投资组建”,并且新增了园区模式下,主责单位可由园区管委会或第三方机构(不含公网运营企业)组建。
对于设施投资:项目连接线路、变电设施、储能及运营平台,原则上由主责单位投资建设;鼓励利用存量电力设施,可通过租赁等方式协商使用,协商不成可自行建设;此外,项目及内部资源豁免电力业务许可(另有规定除外),简化审批流程,降低项目运营成本。
这一政策充分契合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的运行实际。由于此类项目可能出现参与主体多、利益关系复杂的情况,在产权划分、运维管理、电量平衡责任、内部电价结算、违约追责等方面,责任边界较难清晰独立界定。因此,政策导向优先采用源荷双方合资组建模式,可在前期商业约定中明确权属与责任划分;或依托园区平台统筹协调多方主体,是兼顾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可行制度安排。
文件提到,“项目应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由电网企业在项目内部各发电、厂用电、并网、内部各用户、储能等关口安装符合相关标准和有关部门认可的双向分时计量装置”,这是直指夯实小时级溯源的硬件基础;
进一步明确,“项目内部各用户可按照每个时段用电量占比确定自发自用电量,实现小时级新能源发用电量匹配”,则是首次在全国性的文件中提到实现新能源发电与用电的小时级发用电匹配。
同时,“电网企业原则上应根据计量数据计算绿电溯源结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对后,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项目自发自用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划转、核销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这是确保相关计量数据对接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保障绿电全流程可追溯、可核查。
688号文的落地,无疑为新能源消纳、企业绿色电力消费带来了新的机遇,整体而言,多用户模式有助于通过不同用户负荷特性的互补,提升整体负荷曲线平滑性,从而提高新能源就近消纳能力。
分别来看,对新能源企业而言,使得部分项目能获得新的消纳渠道,分布式光伏等分散资源得以集中利用;对用电方而言,尤其是园区企业、产业链集群,可通过多用户绿电直连降低建设、运维成本,分散风险,并探索满足绿电消费、出口合规等需求;对行业而言,绿电直连模式从单一走向共享,可以推动新能源与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但同时,政策落地仍面临三大挑战:一是多用户主体的协调难度较大,主责单位与电源方、各用户之间的产权划分、费用结算、责任分担等,需要更落地可行的协议体系支撑;二是部分地区新能源资源与负荷需求不匹配,加上储能配置、负荷管理等技术要求,相关方(特别是用户侧)面临较高的能力建设要求;三是如果希望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的溯源结果在国际贸易中被接受,还需要与相关方,特别是海外的采购方或者政策/标准制定方沟通,确保消费结果可被接受,以更好地应对国际绿色贸易规则,提升产业链绿色竞争力。
整体来看,如果说650号文是绿电直连的迈出的第一步试点破冰,那么688号文的发布,则是标志着这项工作朝着更规模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截止206年4月底,全国已有24个省(区、市)印发或制定了绿电直连配套政策,有99个绿电直连项目完成审批,对应新能源总装机规模3405万千瓦。继续期待后续各省份配套政策落地情况,以及多用户项目的逐步实施落地。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http://www.ceccweb.org.cn/listshow.php?cid=68&id=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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